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原 告 林奕霆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被 告 蕭 祝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月嬌被 告 林碧燕
林卉敏林慧瑜林碧幼林素縀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5 月31日上午10時0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