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 告 李 賓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律師被 告 王耀德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王耀德涉有組織犯罪條例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3年5月26日刑四103台上1597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