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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 告 李 賓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律師被 告 王耀德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續字第四二六號被告王耀德組織犯罪條例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王耀德涉有組織犯罪條例之犯罪嫌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日期:201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