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79號原 告 陳信吉
劉昱伶徐周月磚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原 告 莊陳彩雲
周林春子周允進周允忠周允義周慧玪周雯玲周柏廷陳鈺璇陳文勳陳黃連珠陳福源陳麗鶯陳月里李陳麗鳳陳金治陳金雪陳滿足被 告 陳進興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三七五租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點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