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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00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被 告 蔡武男被 告 余國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係基於代位所有物除去妨害請求權為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裁判日期:201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