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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54號原 告 吳健輝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複 代理人 吳旻靜 律師被 告 賴忠政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陳子操 律師被 告 王彩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

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蔣彥威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於「原告訴訟代理人陳清進律師」及「被告賴忠政」之間應增列「複代理人吳旻靜律師」。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蔣彥威律師,業已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陳報解除委任關係,惟本院101 年

9 月5 日之判決書,仍將蔣彥威律師列為訴訟代理人,應請更正。又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陳清進律師,於101 年4 月3 日複委任吳旻靜律師,本院於101 年9 月5 日之判決書漏未列載,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