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93號上訴人即原 告 徐美榮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厚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393號登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參仟肆佰貳拾肆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柒萬零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