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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44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442號原 告 張國文

林碧真即林高月女.林國維即林高月女.林瑀琇即林高月女.林羿軒即林高月女.黃稜茱陳鎮國呂秋月林盧秀鳳蔣春惠李陳秀蓮陳秀枝蔣財發蔣財榮吳德福簡 益陳宏彬蕭福元董清萬陳黃玉鳳李宗仁張簡柔妙李秀月陳進興葉金鎊林萬根張清水徐再壽莊水溝李潘色霞洪鈴翔張蘇美月黃隆鵬汪謝南施詹弘雅詹陳秋雲曾勝雄劉麗雲李秀卿李碧秋鄭清忠陳裕日兼陳清涼之.李文里即陳清涼之.陳裕文即陳清涼之.陳芬惠即陳清涼之.林祿騰即林裕隆蔡忠民王清爽陳錫坐兼陳清涼之.鄭進隆陳李花治陳淑美余双妹洪國樂劉婉玲許清源張仟又鄭珈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沈建宏律師被 告 王輝煌訴訟代理人 游勝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65號毀損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二應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關於所命給付金額未逾新台幣伍拾萬元部分得假執行;其餘部分於該原告各以附表二原告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得以附表二被告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分別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為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原告程日順、陳燦雄、賴進忠於民國100年11月8日當庭撤回起訴;原告謝汶融於100年12月2日以民事聲請撤回起訴狀撤回起訴,經核原告程日順、陳燦雄、賴進忠、謝汶融撤回起訴於法尚無不合。原告莊碧珠、姚献謀則於訴訟程序中,兩度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到庭均拒絕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亦視同未到而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2項之規定,應認莊碧珠、姚献謀部分視為撤回其訴。

二、原告林高月女、陳清涼分別於99年6月15日、同年12月9日死亡。林高月女之全體繼承人林碧真、林國維、林瑀琇、林瑀婕(於100年7月1日死亡,並無配偶及第1、2順位繼承人,故由第三順位繼承人林碧真、林國維、林瑀琇、林羿軒繼承)、林羿軒;陳清涼之全體繼承人李文里、陳錫坐、陳裕文、陳裕日、陳芬惠已於100年9月20日聲明承受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99年3月1日5時40分許,未經原告同意,即糾集百餘名姓名年籍不詳身著黑衣之成年人包圍溪美市場,並僱用挖土機拆毀溪美市場之建築物,致原告所有之生財器具等物毀損滅失,損害原告攤位及物品所有權。㈡原告係溪美市場之攤商,各攤位放置眾多貨品、生財器具等物品及進貨單據,然被告於99年3月1日5時40分許,趁凌晨時段在原告不知情情況下,僱用百餘名黑衣人及挖土機以風行雷厲速度毀壞溪美市場之建築物及攤位內所有貨品、生財器具等物品及進貨單據,斯時溪美市場如同一片廢墟,更遑論有完整物品及單據可尋,導致原告無從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僅少部分自家中尋找碩果僅存照片或單據供審酌,再者,原告於偵查中應檢察官要求於99年6月11日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陳報毀損物品清單,該毀損物品清單業經檢、院雙方調查完畢後,作為檢察官起訴書及刑事判決之附表,綜上不難得知,原告確實因被告毀損行為受有財產上損害,惟原告損害證明資料已遭被告一併毀損,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暨其相關實務見解,本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俾使原告權利容易實現,減輕損害額證明之舉證責任,以維原告權利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則以:㈠被告於刑事案件固已坦承有毀損行為,惟原告提出之毀損物品清單自承係應檢察官要求所提出,並未提出相關單據證明毀損之詳細情形。毀損者如屬貨物,其數量、大小、重量、品質等;如屬生財器具,其數量、大小、尺寸、新舊程度等,均涉及請求金額之計算,原告應有義務提出。㈡原告之攤位,分別有甲級攤位即包含攤位(有屋頂及牆面)與電動門;乙級攤位即僅有攤位等兩種,業據原告於刑事案件99年6月11日所提陳報狀自承,而本件毀損行為係發生於00年0月0日上午5時40分,該日為農曆元宵節隔日傳統市場均休市不營業,則乙級攤位之攤商既僅有攤位,依經驗法則除較難搬動之物品會留在攤位現場,其餘生財器具或商品會搬存他處保管,此類攤商之原告所提出之毀損物品清單即有可議。㈢不論是貨品或生財器具之相關單據,依經驗法則其保管斷不會留存於攤位現場,是以不受被告毀損行為之影響,原告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殊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查被告於99年2月間,受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共有人之一余阿坤所託,出面向建於前開土地上之新北市○○區○○段00000-000建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臨151號,登記屬莊何雪、蔡彩貞、歐陽建安、蔡張紅玉共有,實際則歸陳家賢、陳許淑讓管理經營之建物相關權利人,及承租該建物內部集中市場(下稱溪美市場)攤位之各攤商協調搬移事宜,詎被告未先等待拆遷與後續安置、容納相關事項產生共識,為能儘快完成溪美市場之拆除動作,藉以取得將來原地新建工程之承包利益,竟基於毀壞他人建築物及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99年3月1日5時40分許,僱用不知情之另4名成年工人到場,並駕駛兩台挖土機毀壞溪美市場之建物本體,及如附表一所示市場內各攤商即原告承租攤位暨所有器具等物,足以生損害於原告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65號刑事判決被告毀壞他人建築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在案,有刑事判決之影本1份在卷可憑(本院重訴字卷第6至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六、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故意僱用4名成年工人,並駕駛挖土機毀壞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為可取。次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復定有明文。原告已證明其確受有附表一所示之物所有權喪失之損害,惟上開物因已毀損,其損害額之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本院審酌被告明知原告係溪美市場之攤販,經營各類商品之販售,攤位內置有生財器具、貨物暨日用品,竟於原告不知情下加以毀損,當可預見毀損物品暨其價值事後將無法證明,原告無法舉證之不利益應由被告負擔。而附表一毀損物品清單上所列項目均為原告正常營業所需,且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本院亦將之引為99年偵字第10337號、第29451號起訴書、100年度訴字第165號刑事判決之附表,當屬真實,故原告據附表一損失金額請求被告賠償,應有理由。

七、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被告應賠償原告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本院重訴字卷第281頁)翌日即100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八、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除所命給付在50萬元以下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外,其餘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俞玲附表一:

┌──┬─────┬────┬───────────────┬──────┐│編號│ 原告 │ 攤 位 │ 毀 損 物 品 │ 損失金額 ││ │ │ │ │(新台幣元)│├──┼─────┼────┼───────────────┼──────┤│ │ │8排12號 │攤架、磅秤、實用工具 │ 43,000 ││ │ ├────┼───────────────┼──────┤│ 1 │ 張國文 │7排14、 │電冰箱、拖車、電子秤、水果(蘋│ ││ │ │15號 │果、橘子、香蕉、棗子)、水菜、│ 37,200 ││ │ │ │攤架 │ │├──┼─────┼────┼───────────────┼──────┤│ │林碧真、林│5排12號 │除霜高級冰箱、攤位砧板、絞肉機│ ││ │國維、林瑀│ │、肉勾、圓形砧板、電子秤、傳統│ ││ │琇、林羿軒│ │秤、塑膠袋、保溫杯、電茶壺、香│ ││ │(即林高月│ │腸原料、豬腸膜、高梁酒、糖、胡│ ││ │女與林瑀婕│ │椒、大臉盆、電扇、椅子、面紙、│ 147,660 ││ 2 │之繼承人)│ │西德肉刀、骨刀×3、台灣製肉刀 │ ││ │ │ │×2、切油刀×2、片肉刀×2、茶 │ ││ │ │ │葉、延長線、燈泡×2、維他命、 │ ││ │ │ │蔘片、阿華田 │ │├──┼─────┼────┼───────────────┼──────┤│ 3 │ 黃稜茱 │8排3號 │裝潢 │ 100,000 │├──┼─────┼────┼───────────────┼──────┤│ │ │ │機器設備(切麵機、製麵機等)、│ ││ │ │ │裝潢(室內裝潢、電動鐵捲門)、│ 836,000 ││ 4 │ 陳鎮國 │10排13號│工具(工作桌檯、製麵器具等)、│ ││ │ │ │原料(麵粉、太白粉、鹽等) │ │├──┼─────┼────┼───────────────┼──────┤│ │ │ │攤位、設備(冰箱)、工具(不銹│ ││ 5 │ 呂秋月 │9排17號 │鋼製麵器具、磅秤)、原料(麵類│ 143,000 ││ │ │ │、香油、製麵用具) │ │├──┼─────┼────┼───────────────┼──────┤│ 6 │ 林盧秀鳳 │4排13號 │攤位 │ 36,000 │├──┼─────┼────┼───────────────┼──────┤│ │ │ │冰箱、盒子、鐵盤×7、電風扇、 │ ││ │ │ │鐵盤子、菜刀×3、菜板、電子秤 │ ││ │ │6排17號 │、鐵桶、桌子、全雞、鵝肉、油雞│ 63,000 ││ │ │ │腿、丸子、小菜、醬料、瓦斯桶、│ ││ │ │ │沙拉脫、電燈、袋子 │ ││ │ ├────┼───────────────┼──────┤│ 7 │ 蔣春惠 │ │展示銷售攤櫃、三面鐵門、自動肉│ ││ │ │ │乾機、自動肉鬆機、不銹鋼長箱桶│ ││ │ │ │、瓦斯、玻璃桶、電子磅秤、裝潢│ ││ │ │ │、水錶、剪刀、夾子、不銹鋼盤、│ ││ │ │ │瓦斯爐、防盜警報器、收納儲藏櫃│ ││ │ │ │、電話機、包裝盒、塑膠袋、電風│ ││ │ │6排18號 │扇、電燈泡、零錢、肉鬆桶、包裝│ 98,000 ││ │ │ │紙、電錶、手提袋、封口機、膠台│ ││ │ │ │、點火槍、不銹鋼肉鬆扒、不銹鋼│ ││ │ │ │肉鬆鏟、肉脯、肉鬆、肉乾、肉紙│ ││ │ │ │、牛肉乾、魷魚絲、肉絲、魚脯、│ ││ │ │ │魷魚片、甜梅、金棗乾、蕃茄乾、│ ││ │ │ │肉鬆批、肉乾批、肉紙批、魚鬆、│ ││ │ │ │臘肉、火腿、沙拉、豬油、腰果、│ ││ │ │ │臘腸、肝腸、鮪魚角、白芝麻、黑│ ││ │ │ │芝麻 │ │├──┼─────┼────┼───────────────┼──────┤│ 8 │ 李陳秀蓮 │5排15號 │冰箱、攤架、鍋、瓦斯、菜籃×12│ 42,100 ││ │ │ │、冬瓜刀×3、磅秤兩台、菜瓜等 │ │├──┼─────┼────┼───────────────┼──────┤│ 9 │ 陳秀枝 │9排2號 │電動捲門、裝潢 │ 35,000 │├──┼─────┼────┼───────────────┼──────┤│ 10 │ 蔣財發 │4排2號 │自動鐵捲門、鐵架、裝潢等 │ 138,000 │├──┼─────┼────┼───────────────┼──────┤│ 11 │ 蔣財榮 │4排3號 │自動鐵捲門、鐵架、吊扇等 │ 125,000 │├──┼─────┼────┼───────────────┼──────┤│ 12 │ 吳德福 │7排12號 │白鐵和黑鐵攤架、白鐵釣勾、白鐵│ 68,200 ││ │ │ │桶盤、秤×2、菜刀×3 │ │├──┼─────┼────┼───────────────┼──────┤│ │ │ │8尺不銹鋼攤位、電風扇兩台、冰 │ ││ │ │ │箱、電子秤×2、刀子×6、大湯匙│ ││ 13 │ 簡 益 │5排7號 │×5、塑膠袋×30、椅子、電茶壺 │ 99,460 ││ │ │ │、花生粉、糖×20、香油×2、醬 │ ││ │ │ │油、沙拉脫×2、衛生紙、木箱子 │ ││ │ │ │×2、鳳梨刀、電燈、電線、不銹 │ ││ │ │ │鋼臉盆 │ │├──┼─────┼────┼───────────────┼──────┤│ │ │ │電動鐵門、縫衣機營業用、展示衣│ ││ │ │ │架、鐵架、日本原裝專業用剪刀、│ 147,900 ││ 14 │ 陳宏彬 │3排3號 │日本原裝象印熱水瓶、電風扇、熨│ ││ │ │ │斗、展示用燈具、桌子、椅子、 │ ││ │ │ │SONY收音機、全新男裝 │ │├──┼─────┼────┼───────────────┼──────┤│ │ │ │訂製冷凍櫃、遮雨棚、電子秤、磅│ ││ 15 │ 蕭福元 │4排14號 │秤、刀具×5、磨刀石×3、砧、水│ 42,600 ││ │ │ │錶、電錶、生財器具 │ │├──┼─────┼────┼───────────────┼──────┤│ │ │ │大型冷凍冰箱、殺魚刀1套6把、殺│ ││ 16 │ 董清萬 │7排11號 │魚台白鐵、電子秤、圓秤、水桶×│ 54,710 ││ │ │ │2、零錢、結冰用水盤白鐵×6、塑│ ││ │ │ │膠袋×10、其他東西 │ │├──┼─────┼────┼───────────────┼──────┤│ │ │ │電動鐵捲門、拉門、鐵樓梯、鐵窗│ ││ 17 │ 陳黃玉鳳 │9排16號 │等、設備工具(電風扇、燈管、鐵│ 600,000 ││ │ │ │櫃等)、雜糧貨物(米粉、冬粉、│ ││ │ │ │糖、鹽等) │ │├──┼─────┼────┼───────────────┼──────┤│ 18 │ 李宗仁 │3排12號 │攤位、電子磅、剁雞刀、烤雞盤、│ 26,600 ││ │ │ │白鐵盤 │ │├──┼─────┼────┼───────────────┼──────┤│ 19 │ 張簡柔妙 │2排12號 │攤位、電子磅、手推車、蒜頭、香│ 29,900 ││ │ │ │菇 │ │├──┼─────┼────┼───────────────┼──────┤│ 20 │ 李秀月 │5排10號 │攤位、炸雞台、電子磅秤 │ 59,500 │├──┼─────┼────┼───────────────┼──────┤│ │ │ │冰箱、攤位桌子、電子磅秤、日光│ ││ │ │ │燈×2、燈泡兩組×2、方形桶及圓│ ││ 21 │ 陳進興 │5排14號 │桶(塑膠及白鐵)、內外塑膠袋、│ 48,600 ││ │ │ │粗鹽、瓢子、蛤及蜆分類工具、蛤│ ││ │ │ │、蜆、蚵、薑、辣椒、九層塔 │ │├──┼─────┼────┼───────────────┼──────┤│ │ │ │冰箱、攤架、切肉機、絞肉機、切│ ││ 22 │ 葉金鎊 │5排13號 │肉刀×6、牛肉180斤、醬包、魯包│ 83,100 ││ │ │ │、塑膠袋、鐵勾 │ │├──┼─────┼────┼───────────────┼──────┤│ │ │ │自動鐵捲門、雨鞋×25、脫鞋× │ ││ 23 │ 林萬根 │10排12號│120、男皮鞋×20、女鞋×30、鞋 │ 57,900 ││ │ │ │擺飾櫃、塑膠袋 │ │├──┼─────┼────┼───────────────┼──────┤│ 24 │ 張清水 │6排14號 │攤架 │ 20,000 │├──┼─────┼────┼───────────────┼──────┤│ 25 │ 徐再壽 │4排11號 │無明細(附照片) │ 100,000 │├──┼─────┼────┼───────────────┼──────┤│ 26 │ 蔣水溝 │4排12號 │衣櫃、裝潢(鐵皮屋頂)、內衣、│ 38,000 ││ │ │ │內褲 │ │├──┼─────┼────┼───────────────┼──────┤│ 27 │ 李潘色霞 │5排11號 │訂製冷凍櫃、不銹鋼桌、磅秤 │ 150,000 │├──┼─────┼────┼───────────────┼──────┤│ │ │ │白鐵冰箱、L型白鐵攤台、攤面白 │ ││ │ │ │鐵工具、打氣馬達、氧氣表、電子│ ││ 28 │ 洪鈴翔 │6排12號 │磅×2、日式火鍋料80斤、火鍋料 │ 175,000 ││ │ │ │肉片(豬、羊、牛肉)、海產鮮魚│ ││ │ │ │、鮭魚、青魚等、海參、魚皮 │ │├──┼─────┼────┼───────────────┼──────┤│ │ │ │櫻花牌熱水器、SANYO冷氣、電風 │ ││ 29 │ 張蘇美月 │ 1排6號 │扇、電話、飲水機、活動置物櫃、│ 86,330 ││ │ │ │收音機、店裡裝潢、塑鋼折疊椅×│ ││ │ │ │5、玻璃鋁門 │ │├──┼─────┼────┼───────────────┼──────┤│ 30 │ 黃隆鵬 │ 5排17號│電子磅、攤架、木材、白鐵桶×4 │ 18,000 ││ │ │ │、快速爐 │ │├──┼─────┼────┼───────────────┼──────┤│ │ │ │縫紉機、烤克機、電冰箱、攤位鐵│ ││ 31 │ 汪謝南施 │ 5排2號 │捲門、蒸汽熨斗、裁剪剪刀×2、 │ 151,200 ││ │ │ │賠償客戶修改衣服損失、腳踏車 │ │├──┼─────┼────┼───────────────┼──────┤│ 32 │ 詹弘雅 │ 8排1號 │承租攤位 │ 50,000 ││ │ │ 9排1號 │ │ │├──┼─────┼────┼───────────────┼──────┤│ 33 │ 詹陳秋雲 │ 7排3號 │承租攤位 │ 20,000 │├──┼─────┼────┼───────────────┼──────┤│ 34 │ 曾勝雄 │ 7排4號 │鐵門修理、天花板 │ 5,000 │├──┼─────┼────┼───────────────┼──────┤│ 35 │ 劉麗雲 │ 5排18號│天花板、豬肉攤及攤架 │ 35,000 │├──┼─────┼────┼───────────────┼──────┤│ │ │ │冰箱、攤架、電子磅、水果刀、西│ ││ 36 │ 李秀卿 │ 4排10號│瓜刀、水果袋、水果禮盒、袋子、│ 69,200 ││ │ │ │遮雨棚 │ │├──┼─────┼────┼───────────────┼──────┤│ │ │ │冰箱及內容物(絞肉、鹹豬肉等)│ ││ │ │ │、切片、切絲機台、絞肉機器、磨│ 163,000 ││ 37 │ 李碧秋 │6排19號 │刀機、刀組、鐵勾、塑膠袋、瓦斯│ ││ │ │ │去毛器具、攤位、收音機 │ │├──┼─────┼────┼───────────────┼──────┤│ │ │ │打麵機×2、缸爐、麵粉×20、白 │ ││ │ │ │板、芝麻×50、吸管、黃豆×50、│ ││ │ │ │牛皮袋大中小各1箱、烤箱、脫水 │ ││ │ │ │機、電動鐵捲門、電燈×20、糖×│ ││ 38 │ 鄭清忠 │ 5排6號 │3、櫃子×5、植物油×10、沙拉油│ 467,000 ││ │ │ │×2、冰箱×2、脫漿機、磨豆機、│ ││ │ │ │工作台×2、桌子×3、杯子×3、 │ ││ │ │ │芝麻粉×20、雜物、椅子、保溫桶│ ││ │ │ │、鐵桶×5、塑膠桶×5、瓦斯×5 │ ││ │ │ │、快速爐、杯蓋×3、餐盒×3 │ │├──┼─────┼────┼───────────────┼──────┤│ 39 │ 陳裕日 │ 8排8號 │鐵製鐵架×2、鐵製風扇×3、工作│ 198,000 ││ │ │ 9排9號 │燈×3、燈管×6 │ │├──┼─────┼────┼───────────────┼──────┤│ │李文里、陳│ 8排7號 │組合式冰箱、鐵製推車×2、鐵製 │ ││ │錫坐、陳裕│10排8號 │風扇、燈管×8、鐵製攤架×2、進│ ││ │文、陳裕日│ │口水果(日本蘋果、韓國水梨)、│ 204,000 ││ 40 │、陳芬惠(│ │本土水果(棗子、柳丁、橘子等)│ ││ │即陳清涼之│ │、電子秤×3、電動捲門 │ ││ │繼承人) │ │ │ │├──┼─────┼────┼───────────────┼──────┤│ 41 │林祿騰(原│10排11號│電動白鐵捲門、燈管×12、裝潢 │ 101,000 ││ │名林裕隆)│ │ │ │├──┼─────┼────┼───────────────┼──────┤│ 42 │ 蔡忠民 │10排15號│冰箱、抽水加壓馬達、刀具、白鐵│ 113,500 ││ │ │ │攤位 │ │├──┼─────┼────┼───────────────┼──────┤│ │ │ │電子秤、水泥磚攤位、手推車、水│ ││ 43 │ 王清爽 │3排14號 │果刀×2、西瓜刀、鳳梨刀、多種 │ 82,500 ││ │ │ │水果禮盒 │ │├──┼─────┼────┼───────────────┼──────┤│ 44 │ 陳錫坐 │ 9排7號 │冰箱、鐵櫃4台、推車2台 │ 70,000 │├──┼─────┼────┼───────────────┼──────┤│ │ │ │貨櫃冰箱、高級電子磅秤、自動鐵│ ││ │ │8排10、 │捲門、攤位桌子及鐵架、高級菸酒│ ││ 45 │ 鄭進隆 │11號 │、高單價商品、五穀雜糧、飲料及│ 600,000 ││ │ │ │餅乾罐頭、南北雜貨、其他貨物 │ ││ │ │ │ │ │├──┼─────┼────┼───────────────┼──────┤│ 46 │ 陳李花治 │3排8號 │冰箱、攤架、刀子、電子磅秤 │ 56,000 ││ │ │7排13號 │ │ │├──┼─────┼────┼───────────────┼──────┤│ 47 │ 陳淑美 │8排14號 │鐵櫃、線路配置、白鐵管、裝潢、│ 90,000 ││ │ │ │冰箱 │ │├──┼─────┼────┼───────────────┼──────┤│ 48 │ 余双妹 │9排19號 │冰箱、磅秤、刀具、電風扇、蔬菜│ 41,600 ││ │ │ │類等、山藥、菇類等 │ │├──┼─────┼────┼───────────────┼──────┤│ │ │ │電子磅秤×2、殺魚工作台、工作 │ ││ │ │6排13、 │砧×2、塑膠桶×2、急速冷凍鱈魚│ 89,500 ││ 49 │ 洪國樂 │14號 │×2、急速冷凍鮭魚、急速冷凍透 │ ││ │ │ │抽×15、急速冷凍軟匙、急速冷凍│ ││ │ │ │白蝦×18、急速冷凍魩仔魚、急速│ ││ │ │ │冷凍鯛魚片×8、電風扇、工作魚 │ ││ │ │ │台×3、四輪手推車、冰箱1台 │ │├──┼─────┼────┼───────────────┼──────┤│ │ │ │鐵箱、K金項鍊、墜子、耳環、日 │ ││ 50 │ 謝婉玲 │5排19號 │本保養品、化妝品、紫寶車藥品、│ 307,000 ││ │ │ │專櫃服裝 │ │├──┼─────┼────┼───────────────┼──────┤│ 51 │ 許清源 │ 4排8號 │麵攤、冰箱、桌子、椅子、生財器│ 56,500 ││ │ │ │具 │ │├──┼─────┼────┼───────────────┼──────┤│ 52 │ 張仟又 │7排18號 │高級服裝、美容保養品、保健食品│ 332,500 ││ │ │ │、衣櫃、電風扇 │ │├──┼─────┼────┼───────────────┼──────┤│ 53 │ 鄭珈鈺 │7排18號 │攤架、冷氣、青草藥、壓克力招牌│ 88,000 │└──┴─────┴────┴───────────────┴──────┘附表二:

┌──┬─────┬─────────┬────────┬────────┐│編號│ 原告 │ 被告應賠償原告 │ 原告為假執行 │ 被告免為假執行 ││ │ │ 金額 │ 應供擔保金額 │ 應供擔保金額 │├──┼─────┼─────────┼────────┼────────┤│ 1 │ 張國文 │ 80,200 │ 0 │ 80,200 │├──┼─────┼─────────┼────────┼────────┤│ │林碧真、林│ │ │ ││ │國維、林瑀│ │ │ ││ 2 │琇、林羿軒│ 147,660 │ 0 │ 147,660 ││ │(即林高月│ │ │ ││ │女、林瑀婕│ │ │ ││ │之繼承人)│ │ │ │├──┼─────┼─────────┼────────┼────────┤│ 3 │ 黃稜茱 │ 100,000 │ 0 │ 100,000 │├──┼─────┼─────────┼────────┼────────┤│ 4 │ 陳鎮國 │ 836,000 │ 279,000 │ 836,000 │├──┼─────┼─────────┼────────┼────────┤│ 5 │ 呂秋月 │ 143,000 │ 0 │ 143,000 │├──┼─────┼─────────┼────────┼────────┤│ 6 │ 林盧秀鳳 │ 36,000 │ 0 │ 36,000 │├──┼─────┼─────────┼────────┼────────┤│ 7 │ 蔣春惠 │ 161,000 │ 0 │ 161,000 │├──┼─────┼─────────┼────────┼────────┤│ 8 │ 李陳秀蓮 │ 42,100 │ 0 │ 42,100 │├──┼─────┼─────────┼────────┼────────┤│ 9 │ 陳秀枝 │ 35,000 │ 0 │ 35,000 │├──┼─────┼─────────┼────────┼────────┤│ 10 │ 蔣財發 │ 138,000 │ 0 │ 138,000 │├──┼─────┼─────────┼────────┼────────┤│ 11 │ 蔣財榮 │ 125,000 │ 0 │ 125,000 │├──┼─────┼─────────┼────────┼────────┤│ 12 │ 吳德福 │ 68,200 │ 0 │ 68,200 │├──┼─────┼─────────┼────────┼────────┤│ 13 │ 簡 益 │ 99,460 │ 0 │ 99,460 │├──┼─────┼─────────┼────────┼────────┤│ 14 │ 陳宏彬 │ 147,900 │ 0 │ 147,900 │├──┼─────┼─────────┼────────┼────────┤│ 15 │ 蕭福元 │ 42,600 │ 0 │ 42,600 │├──┼─────┼─────────┼────────┼────────┤│ 16 │ 董清萬 │ 54,710 │ 0 │ 54,710 │├──┼─────┼─────────┼────────┼────────┤│ 17 │ 陳黃玉鳳 │ 600,000 │ 200,000 │ 600,000 │├──┼─────┼─────────┼────────┼────────┤│ 18 │ 李宗仁 │ 26,600 │ 0 │ 26,600 │├──┼─────┼─────────┼────────┼────────┤│ 19 │ 張簡柔妙 │ 29,900 │ 0 │ 29,900 │├──┼─────┼─────────┼────────┼────────┤│ 20 │ 李秀月 │ 59,500 │ 0 │ 59,500 │├──┼─────┼─────────┼────────┼────────┤│ 21 │ 陳進興 │ 48,600 │ 0 │ 48,600 │├──┼─────┼─────────┼────────┼────────┤│ 22 │ 葉金鎊 │ 83,100 │ 0 │ 83,100 │├──┼─────┼─────────┼────────┼────────┤│ 23 │ 林萬根 │ 57,900 │ 0 │ 57,900 │├──┼─────┼─────────┼────────┼────────┤│ 24 │ 張清水 │ 20,000 │ 0 │ 20,000 │├──┼─────┼─────────┼────────┼────────┤│ 25 │ 徐再壽 │ 100,000 │ 0 │ 100,000 │├──┼─────┼─────────┼────────┼────────┤│ 26 │ 蔣水溝 │ 38,000 │ 0 │ 38,000 │├──┼─────┼─────────┼────────┼────────┤│ 27 │ 李潘色霞 │ 150,000 │ 0 │ 150,000 │├──┼─────┼─────────┼────────┼────────┤│ 28 │ 洪鈴翔 │ 175,000 │ 0 │ 175,000 │├──┼─────┼─────────┼────────┼────────┤│ 29 │ 張蘇美月 │ 86,330 │ 0 │ 86,330 │├──┼─────┼─────────┼────────┼────────┤│ 30 │ 黃隆鵬 │ 18,000 │ 0 │ 18,000 │├──┼─────┼─────────┼────────┼────────┤│ 31 │ 汪謝南施 │ 151,200 │ 0 │ 151,200 │├──┼─────┼─────────┼────────┼────────┤│ 32 │ 詹弘雅 │ 50,000 │ 0 │ 50,000 │├──┼─────┼─────────┼────────┼────────┤│ 33 │ 詹陳秋雲 │ 20,000 │ 0 │ 20,000 │├──┼─────┼─────────┼────────┼────────┤│ 34 │ 曾勝雄 │ 5,000 │ 0 │ 5,000 │├──┼─────┼─────────┼────────┼────────┤│ 35 │ 劉麗雲 │ 35,000 │ 0 │ 35,000 │├──┼─────┼─────────┼────────┼────────┤│ 36 │ 李秀卿 │ 69,200 │ 0 │ 69,200 │├──┼─────┼─────────┼────────┼────────┤│ 37 │ 李碧秋 │ 163,000 │ 0 │ 163,000 │├──┼─────┼─────────┼────────┼────────┤│ 38 │ 鄭清忠 │ 467,000 │ 0 │ 467,000 │├──┼─────┼─────────┼────────┼────────┤│ 39 │ 陳裕日 │ 198,000 │ 0 │ 198,000 │├──┼─────┼─────────┼────────┼────────┤│ 40 │李文里、陳│ │ │ ││ │錫坐、陳裕│ │ │ ││ │文、陳裕日│ 204,000 │ 0 │ 204,000 ││ │、陳芬惠(│ │ │ ││ │即陳清涼之│ │ │ ││ │繼承人) │ │ │ │├──┼─────┼─────────┼────────┼────────┤│ 41 │林祿騰(原│ 101,000 │ 0 │ 101,000 ││ │名林裕隆)│ │ │ │├──┼─────┼─────────┼────────┼────────┤│ 42 │ 蔡忠民 │ 113,500 │ 0 │ 113,500 │├──┼─────┼─────────┼────────┼────────┤│ 43 │ 王清爽 │ 82,500 │ 0 │ 82,500 │├──┼─────┼─────────┼────────┼────────┤│ 44 │ 陳錫坐 │ 70,000 │ 0 │ 70,000 │├──┼─────┼─────────┼────────┼────────┤│ 45 │ 鄭進隆 │ 600,000 │ 200,000 │ 600,000 │├──┼─────┼─────────┼────────┼────────┤│ 46 │ 陳李花治 │ 56,000 │ 0 │ 56,000 │├──┼─────┼─────────┼────────┼────────┤│ 47 │ 陳淑美 │ 90,000 │ 0 │ 90,000 │├──┼─────┼─────────┼────────┼────────┤│ 48 │ 余双妹 │ 41,600 │ 0 │ 41,600 │├──┼─────┼─────────┼────────┼────────┤│ 49 │ 洪國樂 │ 89,500 │ 0 │ 89,500 │├──┼─────┼─────────┼────────┼────────┤│ 50 │ 謝婉玲 │ 307,000 │ 0 │ 307,000 │├──┼─────┼─────────┼────────┼────────┤│ 51 │ 許清源 │ 56,500 │ 0 │ 56,500 │├──┼─────┼─────────┼────────┼────────┤│ 52 │ 張仟又 │ 332,500 │ 0 │ 332,500 │├──┼─────┼─────────┼────────┼────────┤│ 53 │ 鄭珈鈺 │ 88,000 │ 0 │ 88,000 │└──┴─────┴─────────┴────────┴────────┘

裁判日期:201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