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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96號聲請人即原 告 邱詠婷

邱詩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原 告 黃義成

黃義坤黃淑敏黃守家黃美玉黃和男黃照男黃榮三黃榮昌劉家正劉家琛劉家琳胡劉拉娜鄭黃罔市凌上田凌上文劉雅羚劉雅琪劉雅雯劉桂婷劉振中徐品嫻徐靜嫻徐淑嫻卜劉桂蘭黃元良黃元志黃美惠洪重銘黃玉知被 告 黃照子黃發之繼承.

黃美玉黃發之繼承.黃凱生黃發之繼承.黃凱陽黃發之繼承.黃美麗黃發之繼承.黃豐茂黃發之繼承.黃豊清黃發之繼承.黃豐浪黃發之繼承.周黃玉雲黃發之繼.王黃阿銀黃媽顧之.陳黃月娥黃媽顧之.以上九人訴訟代理人 蕭玉杉律師

黃延益黃媽顧之繼.鄭雲嬌黃王牽之繼.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豐雄被 告 黃士懿黃王牽之繼.

黃柏樺黃王牽之繼.黃千營黃王牽之繼.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子儀被 告 黃也芳黃王牽之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耀凱被 告 黃淑菁(黃王牽之繼承人)

詹明玲(黃王牽之繼承人)黃昭仁(黃王牽之繼承人)黃靖媛(黃王牽之繼承人)黃家卉(黃王牽之繼承人)黃彩雲(黃王牽之繼承人)以上當事人間請求事件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6日裁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應予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有關命黃義盛追加為原告部分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惟其本意係聲請撤銷原裁定有關命黃義盛追加為原告之部分撤銷,聲請人誤為聲請更正,是本院自應依聲請撤銷裁定而為處理,合先指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裁定命登記本件訴訟爭執之土地為所有權人之黃義盛追加為原告,嗣經查明黃義盛業已於民國97年6月6日死亡,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原所有權人黃義盛已由其繼承人黃錦銓、黃錦銘、黃麗玲、黃麗芳於

100 年12月2 日辦理分割登記在案,亦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原裁定命黃義盛追加為原告部分,自有未洽,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裁判日期:201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