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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26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沈阿春訴訟代理人 許文華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方陳美子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蘇清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聲請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零陸元。

理 由

一、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為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第77條之26第1 項、第2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426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即原告前因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因而依法繳納裁判費10萬元(見本院卷第2 頁收據),嗣於本院審理中,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11月21日具狀陳明撤回聲明中之741 萬2 千元之起訴,僅請求被告給付25

8 萬8 千元,並同時聲請返還撤回訴訟部分之裁判費三分之二(見本院卷第83頁),後本件於100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0 年12月30日宣判,並於101 年1 月30日確定而告終結。次查,本件聲請人原繳納之裁判費為10萬元,後撤回741 萬2 千元部分之起訴,僅請求被告給付258 萬8 千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8 萬8 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641元,故原告因撤回起訴之溢繳費用為73,359元【計算式:100,000-26,641=73,359】,該部分之三分之二即為48,906元【計算式:73,359×2/3 =48,906】,揆諸首揭法條,本件聲請人聲請退還其撤回起訴部分之裁判費三分之二,亦即48,906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1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