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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65號原 告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被 告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核定並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本件起訴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一百五十一萬九千零八十八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本件逾期迄未補正,前雖經來狀表明本件誤為重複遞狀而未能繳交,然本件起訴,原告既已有未繳費之不合法定程式,其訴已難認為合法,依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