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 告 劉慧蘭原 告 卜英奇原 告 于曾維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被 告 孫正三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被 告 張愛麗被 告 孫金舜被 告 孫鈺涵被 告 孫明舜被 告 王阿美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朝輝被 告 李相助被 告 馬德華被 告 馬國華被 告 馬曼華被 告 馬美英被 告 馬美華被 告 馬美雲被 告 馬曼麗前列七人共同兼訴訟代理人馬自強被 告 林春惠訴訟代理人 王遠誠被 告 謝明賢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34,5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72元,原告僅繳納1,440元,尚不足124,43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