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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監宣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315號聲 請 人 鄭邱燕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與原本之附表關於「雲林縣○○鄉○○段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縣○○鄉○○段0000-000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第36條第3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裁判日期:2012-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