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513號聲 請 人 黎淑芬相 對 人 盧亞八法定代理人 黎廣生上列聲請人間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理由欄中第四點中關於「黎廣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黎光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