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字第55號聲 請 人 王澤民相 對 人即受監護人 王德衛關 係 人 王玉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監護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定王澤民(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王德衛(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王玉真(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澤民之父親即相對人王德衛,前經鈞院以93年度禁字第194 號民事裁定宣告其為禁治產人。相對人王德衛之配偶王羅秋菊依法為其監護人,現因原監護人王羅秋菊已於民國100 年12月22日去世,而聲請人之親屬同意推選聲請人為王德衛之監護人,王玉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此聲請選定聲請人王澤民為受監護宣告人王德衛之監護人,並指定受監護宣告人王德衛之長女王玉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 月2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並均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 條定有明文。上開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 月2 日修正條文,於98年11月23日施行,本件相對人前既經法院宣告禁治產,依上開規定,視為已為監護宣告。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修正後民法第11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王羅秋菊除戶戶籍謄本、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3年度禁字第194 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王澤民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王德衛之長子,有意願擔任王德衛之監護人,聲請人王澤民亦有監護王德衛之能力,並適於任之,是由聲請人王澤民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王德衛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之規定,選定聲請人王澤民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王德衛之監護人。另本院參酌關係人王玉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長女,王玉真亦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其家屬同意推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上開書證可佐,爰依上揭規定,指定關係人王玉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督。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