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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事聲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201號異 議 人 恆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相 對 人 富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豊田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1 年6 月28日所為101 年度司執字第34539 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至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1 年6 月28日以101 年度司執字第34539 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王豊田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異議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合,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為有限公司,僅有一人董事(即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豊田),並無其他股東,是依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第23條、民法第35條等規定,相對人公司自應與其董事即第三人王豊田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故異議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強制執行自應予准許,原裁定認事用法自有違誤,爰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等語。

三、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37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執行法院為非訟法院,僅得依執行名義為強制執行,無權調查審認當事人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異議人前持本院101 年5 月10日板院清100 司執月字第107834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原執行名義為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7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389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下稱本件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公司之設備及資產為強制執行,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

101 年6 月15日至相對人公司之登記地址欲就相對人公司設備及資產實施查封,惟經詢問相對人公司登記地址之大樓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稱相對人公司已搬離該處,本院司法事務官乃於101 年6 月18日限期命異議人查報相對人公司可供執行之財產,嗣異議人於101 年6 月26日具狀聲請就第三人即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王豊田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此有101 年4 月3 日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本院101年5 月10日板院清100 司執月字第107834號債權憑證正本、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同意書、本院101 年6 月15日查封筆錄(動產)、101 年6 月18日板院清101 司執月字第34539 號補正通知、101 年6 月26日民事聲請強制執行(補正續請執行)狀及檢附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第二類謄本附於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34539 號執行卷可稽。異議人雖主張因相對人公司為有限公司,僅有一人董事(即第三人王豊田),是依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第23條、民法第35條等規定,第三人王豊田自應與相對人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異議人聲請就第三人王豊田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云云,惟本件執行名義之債務人為相對人公司,第三人王豊田僅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已,依前揭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376 號判例意旨,王豊田既非本件執行名義所載之當事人,自不得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至第三人王豊田依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第23條、民法第35條等規定,是否應與相對人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乃屬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依前揭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意旨,執行法院無權調查審認,故異議人上開主張自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以同一理由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於法並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原裁定,請求准予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瀅螢附表:

┌─┬──┬────────┬───────┬──────────────────┬─────┐│編│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基 地 坐 落 │ ├───────────┬──────┤ 權 利 ││ │建號│-------------- │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建 物 門 牌 │ │ │建築材料及用│ 範 圍 ││號│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途 │ │├─┼──┼────────┼───────┼───────────┼──────┼─────┤│1│2006│新北市永和區保福│7 層樓 │7 層:90.56 │陽台:20.51 │ 全部 ││ │ │段1325 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90.56 │ │ ││ │ │-------------- │ │ │ │ ││ │ │新北市永和區仁愛│ │ │ │ ││ │ │路168 號6 樓 │ │ │ │ ││ │ │ │ │ │ │ ││ ├──┼────────┴───────┴───────────┴──────┴─────┤│ │備考│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