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918號聲 請 人 劉國斯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刁文儀之遺產現值,如已進入拍賣程序,其拍定金額或最後一次之最低拍賣價額,及其證明文書。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