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393號聲 請 人 吳鴻奎律師
之5上列聲請人聲請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提出被繼承人葉論炎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遺產之最新公告或拍定公告。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