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433號聲 請 人 林嫦芬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433號聲 請 人 林嫦芬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