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433號聲 請 人 林嫦芬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人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丁類第9 款之家事非訟事件。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法條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陳福欽之遺產管理人,聲請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 月5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 月24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即102 年2 月3 日)已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份在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