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793號聲 請 人 張立中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793號聲 請 人 張立中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