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057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債 務 人 林毅剛債 務 人 蔡鳳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毅剛於民國86年10月8 日以蔡鳳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尚欠負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懇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