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號債 權 人 程嘉佑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柏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另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原因事實為債務人於服役期間溢領薪資,請求債務人返還溢領薪資,核其事件性質應屬公法上之爭議,揆諸前揭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債權人應向行政法院起訴,本院對該類事件無審判權。聲請人逕依民事訴訟法之督促程序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即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