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355號聲 請 人 蕭淑瑜即鎮新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二年二月十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鎮新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2月15日同意就任為鎮新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00年2月23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於100年4月12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鎮新企業有限公司商標權尚未出售,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司字第73號民事裁定 ,准予展延至101年8月14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1年8月15日起展延至102年2月14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