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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司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417號聲 請 人 張恒賓即乾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一年十月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二年四月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乾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 6日同意就任為乾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月18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於同年7月20日准予備查在案。 惟因乾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之三個月期間未屆滿,是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1年10月6日起展延至102年4月5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12-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