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420號聲 請 人 陳茂松即威榮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一年十月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二年四月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威榮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0月5日同意就任為威榮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年10月18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於同年10月20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程序過於繁複而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司字第173號民事裁定,准予展延至101年10月4日 ,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1年10月
5 日起展延至102年4月4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