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542號聲 請 人 王鳳祥即寶威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一年十月十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二年四月九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寶威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10日同意就任為寶威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01年4月20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於101年4月26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程序過於繁複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1年10月10日起展延至102年4月9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