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9號聲 請 人 鄭淑芬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95,9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672,000後,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859,2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無其他財產可供變價,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債務人現任職於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觀諸債務人所提供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所出具在職證明書、債務人簽收薪資單影本及債務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因此債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25,000元,應堪採信。
(三)關於債務人支出扶養費用部份,因債務人和其前配偶於93年間已離婚,離婚後均無聯絡,所生育之2名子女均改和債務人同姓氏,此有訊問筆錄在卷可查。是債務人單獨撫養2名子女(分別就讀高一及高二),以新北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核之,故本院衡酌上開情事,認債務人每月對其未成年子女所支出之扶養費每人以6,000元計之,堪認合理。且債務人為表示其還款誠意,願意在未成年子女分別成年後,考量該子女需自行負擔午餐餐費,分別增加4000 元的還款。又債務人之母親名下並無財產,領有老人年金,而扶養義務人雖有債務人及其弟妹各一人,然其弟弟目前服刑中,雖因主動脈剝離而保外就醫中,但無法工作扶養母親,故債務人每月對其母親所支出之4,000元扶養費用,亦屬合理。
(四)次查,債務人每月平均可支配所得為25,000元及低收入戶補助11,800元(即5,900乘以2),共36,800元,扣除第1期至第36期每月清償金額8,600元,國民年金
674 元及扶養費16,000元後,僅餘11,526元可供其每月生活之用,若以新北市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資格審核標準予以考量,債務人與其受扶養人之生活費用已低於前述。又債務人之二名子女分別成年後,考量其子女需自己負擔午餐費用,不若高中時期有免費營養午餐供應,故於第37期至第48期增加還款4,000元,即還款12,600元,並於第49期至第72期提高還款金額至16,600元,可認債務人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幾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並願節約用度以提高還款金額。
(五)再查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扶養費用應以綜合所得稅之扶養親屬免稅額作為計算標準,惟「扶養親屬免稅額」係屬納稅義務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其金額由財政部於每年度開始前,依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規定參照),以作為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依據;而「最低生活費」,係由中央、直轄市之主管機關(社政)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佈當地區最近1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參照),可知政府訂定之最低生活費應屬維持個人基本生活之最低需求,與扶養親屬免稅額係作為結算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減項不同。故以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作為計算債務人負擔子女扶養費用之標準,較符合社會實情,債權人認此部分應以扶養親屬免稅額為計算基準,進而主張債務人每期還款之金額應可提高,應非可採。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復考量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及社會公益等因素,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債務人鄭淑芬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6點)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59,200元。
2.總清償比例:11.5﹪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清償6年72期,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8,600元,第37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12,600元,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6,6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3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270,784元第1至36期還款金額:1,463元第37期至第48期還款金額:2,143元第49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2,824元
二、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364,586元第1至36期還款金額:420元第37期至第48期還款金額:615元第49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810元
三、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977,676元第1至36期還款金額:1,126元第37期至第48期還款金額:1,649元第49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2,173元
四、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172,587元第1至36期還款金額:2,501元第37期至第48期還款金額:3,665元第49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4,828元
五、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3,544元第1至36期還款金額:16元第37期至第48期還款金額:23元第49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30元
六、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419,908元第1至36期還款金額:483元第37期至第48期還款金額:708元第49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933元
七、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67,037元第1至36期還款金額:307元第37期至第48期還款金額:450元第49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593元
八、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03,896元第1至36期還款金額:235元第37期至第48期還款金額:344元第49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453元
九、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96,565元第1至36期還款金額:341元第37期至第48期還款金額:500元第49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659元
十、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434,312元第1至36期還款金額:500元第37期至第48期還款金額:733元第49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965元
十一、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049,416元第1至36期還款金額:1,208元第37期至第48期還款金額:1,770元第49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2,3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