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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家他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他字第168號相 對 人 楊怡茹即 原 告相 對 人 楊煥光即 被 告

賴世忠上列當事人間子女提起之否認子女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被告賴世忠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及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第一審之訴訟費用各為新台幣3,000 元。相對人即原告楊怡茹請求確認非其生母林秀英自相對人即被告楊煥光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及請求確認與被告賴世忠間父女之親子關係存在,前經本院101 年度家救字第195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之上開裁判費。現案經本院以101 年度親字第109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被告賴世忠負擔;爰依職權確定應向相對人即被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裁判日期:2013-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