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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家他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他字第136號相 對 人即 原 告 楊雅慧相 對 人即 被 告 楊世韓

江信聰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子女提起之否認子女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被告江信聰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陸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子女提起之否認子女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 月14日以101 年度家救字第47號裁定,准對相對人即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本院以101 年度親字第3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江信聰負擔,並確定在案,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相對人即被告江信聰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三、經查:相對人即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原告非被告楊世韓之婚生子女」,訴之聲明第二項為「確認原告與被告江信聰之親子關係存在」,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合計為6,000 元,此項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被告江信聰負擔。

四、爰依職權確定應向相對人即被告江信聰收如主文所示之訴訟費用。

五、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裁判日期:201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