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家他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他字第88號相 對 人即 原 告 洪佳慧原名:洪秀.相 對 人即 被 告 林金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陸拾貳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並訴請返還家庭生活費用

138 萬元(自96年1 月至99年10月按月以3 萬元計算),第一審之訴訟費用其中請求離婚部分為新台幣3, 000元,訴請返還家庭生活費用之裁判費為14,662元,合計訴訟費用為17,662元。相對人即原告前經本院100 年度家救字第2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之上開裁判費。現案經本院以

100 年度婚字第9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原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應向相對人即原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

裁判日期:201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