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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家協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協字第16號聲 請 人 李柏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幼玲間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未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鍾幼玲之住所或居所及年籍資料,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通知命聲請人應於本通知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鍾幼玲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通知業於

101 年2 月2 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裁判日期:201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