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協字第36號聲 請 人 黃威盛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游雙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