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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家協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協字第32號聲 請 人 刁士閔非訟代理人 謝欣怡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裁判日期:2012-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