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協字第55號聲 請 人 陳品秀代 理 人 陳麗玢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
000 元,且非訟事件未準用訴訟救助之規定,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相對人毛登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