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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家協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協字第66號聲 請 人 劉梅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且本件屬非訟事件未準用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規定,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劉梅娟及相對人董吉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未成年子女董育瑄現住居所,是否即為其戶籍謄本上所載地址,若另居於他處則將地址一併陳報。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裁判日期:201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