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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家協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協字第85號聲 請 人 蔡蓉妮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康家豪之住所或居所及年籍資料,致無法送達文書,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相對人康家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裁判日期:201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