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協字第97號聲 請 人 林水蓉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提出聲請人林水蓉、相對人何萬來及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