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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聲字第 8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59號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相 對 人 許喬筑

許健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許建勝」之記載,應更正為「許健勝」。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