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8號聲 請 人 李裕興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改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裁判案由:改任遺產管理人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