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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5號聲 請 人 游旭昱即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就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酌定清算人事件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清算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公司法第325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緯公司)清算人,目前已於民國101 年6 月7 日起連續

3 日刊登報紙催告債權通知,並因金緯公司多年未營運,致公司許多文件資料及印鑑章多已遺失,已向有關單位聲請補發或請其提供資料。而聲請人除上開債權通知外,並就已知債權人逐一通知、確認債權金額,且就公司現況清查財產。又聲請人非金緯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擔任清算人職務應為協助性質,然因個人經濟來源主要依賴往返兩岸業務所得,今因限制出境之限制,實已造成家庭生活困境,爰依公司法第325條規定,請求酌定清算人報酬。

三、查聲請人受本院選任為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乙節,業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字第72號選任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而查,觀諸聲請人於101年6月11日所提出清算工作進度陳報狀,係陳明其目前已連續刊登報紙催告債權通知,並向有關單位聲請補發或提供金緯公司之文件資料及印鑑章,且就已知債權人逐一通知、確認債權金額,以及清查公司現況財產等情,此有聲請人上述於101年6月11日所寄送本院之陳報狀1份在卷可參,則參酌財政部所核定之稽徵機關核算93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一、律師(四)擔任清算人案件,按標的物財產價值9%計算收入;無標的物每件在直轄市及市新臺幣(下同)20,000元,在縣16,000元」之規定,故本院斟酌聲請人上開清算工作之內容及所付出之勞力、時間,因認聲請人之清算報酬應以20,000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公司法第32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莉

裁判案由:請求酌定報酬
裁判日期:2012-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