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43號聲 請 人 傅馬可Marc .
即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送達代收人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林宜信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結,國外總公司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宜信會計師為簿冊文件保管人,自聲報日起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向法院聲報等語,提出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及其譯文、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簿冊文件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雖由本院以100年7月1日板院輔民事弘100年度司司字第222號函准予呈報清算人備查在案,此有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22號卷證足憑,然就本件該聲請人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即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96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查核上開卷宗後,聲請人雖如其所述提出相關事證向本院呈報清算終結,有上開卷證可稽,然本院司法事務官前除於101年7月11日發函命該聲請人於七日補正相關文件,經聲請人補正外,復經審查後,仍認聲請人就相對人總公司之公司章程,及公司所設立之準據法即馬來西亞關於分公司之解散辦理清算為股東會或董事會之職權等相關事項尚未見陳報及備齊文件,並再於101年7月30日以板院清民事弘101年度司司字第296號函命聲請人補正相關事項,有上開函文乙件在卷可稽,是認相對人迄今既尚未完成清算終結程序,自有未符合公司法第332條「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之意旨,而應俟該公司完成清算終結審認准為備查後,另依法再具狀繳費聲請為是。依上開說明,是認本件聲請人遽併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之聲請事件,於法即有未洽,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