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62號聲 請 人 林明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標的之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