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83號聲 請 人 小宮良孝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中關於「日商日本先進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日商日本先進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民國101 年12月13日101 年度司字第83號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