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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橫森仁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日商醫美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

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為日商醫美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下稱醫美妝公司)之清算人,並提出板院輔民事良100年度司司字第557函影本、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業經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認證)及其中譯本、董事會議事錄(業經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認證)及其中譯本、指定帳冊保管人之規費匯票正本各一份為證。

經查,聲請人雖向本院呈報醫美妝公司清算終結事件,惟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該陳報清算終結事件卷(100年度司司字第557號),得知醫美妝公司尚未准予核備清算終結,自屬尚未完成清算程序,則醫美妝公司之清算事務既尚未終結,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爰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12-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