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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再微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微字第2號再審原告 呂永聰再審被告 文化領袖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1 年度小上字第8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佰零貳元,而再審原告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再審原告僅繳納壹仟元,尚不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邱育佩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1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