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50號上 訴 人 柯秀蘭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竹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勞訴字第
150 號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伍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上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即新臺幣肆仟零伍拾元(計算式:8,100 元×1/2 =4,050 元),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