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 告 施志鴻
施志偉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葉惠心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被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被 告 辰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雪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職業災害及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所成立和解協議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營業所分別在高雄市及新北市樹林區,侵權行為地、勞動契約履行地及和解契約履行地則均在臺南市仁德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2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