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58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王子睿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訴訟代理人 林茂基
張凱翔蔡宜芳以上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5 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起訴,前經本院於101 年5 月23日以其訴非本院管轄為由,裁定移送台灣屏東地方法院,茲抗告人以本院非無管轄權之法院為由,提起抗告,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