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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簡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18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家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秀琴間101年度家簡字第185號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9,85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裁判日期:2012-08-06